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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2005-08-26 14:39  沧州开发区商务之窗

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把我区建成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河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上述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河北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从2005年起,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拔出可支配财力的2%;在预算支出中设立“开发区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的技术改造。
第四条 进驻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和生产用房,第一年免收房租。
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其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政扶持期限合计一般不超过八年。
第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房产税额度的财政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适当优惠,并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第八条 经河北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项目之日起三年内,“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额度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额度的50%的财政扶持。
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八年内,“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其相当于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度的财政扶持。
第九条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度的财政扶持。
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营业税额度的财政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开发区科技发展金”给予其相当于所缴纳印花税额度的财政扶持。
第十条 开发区鼓励在国外或在外地工作的沧州籍科技人员回家乡效力,对在我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博士、硕士由“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三万、一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补助经费,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另外,从2005年起,每年从“开发区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这些沧州籍科技人员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各种专利的,“开发区科技发展金”资助20%的专利申请费。该专利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开发区科技发展金”资助其余80%的专利申请费。
第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收集、发布和推广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组织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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