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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上调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2006-11-02 16:01  文章来源:沧州市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我市近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将使全市2万多人受益。调整后的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的。
据介绍,按照有关规定,我市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残疾等级(一至十级)和残疾性质(因战、因公、因病)划分,每人每年由1250元到14560元不等。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照城镇和农村划分。城镇:烈属每人每年51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74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4380元;农村:烈属每人每年3120元,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94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76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40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2005年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调整后的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00元,建国后入伍的不低于195元。
同时,我市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10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补助标准提高,将使我市26000多名优抚对象受益。由于这些优抚对象处于动态管理,需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因此,抚恤补助金发放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冯毅王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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